47楼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速录师国家职业标准
职业名称:速录师 职业定义:运用速录机设备,从事语音信息采集并生成电子文本人员。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分设三个等级,速录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速录师(国家职 业资格四级)高级速录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技能要求:速录员 不得低于140字/分钟;速录师不得低于180字/分钟;高级速录师不得低于220字/分钟。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速录师国家职业标准》 本《标准》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3年8月1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
细则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速录师。 1.2 职业定义 运用速录机设备,从事语音信息实时采集并生成电子文本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速录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速录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速录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低噪声。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准确的听辨能力,反应灵活,观察敏锐,双手操作灵活、协调。 1.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配期限:速录员不少于360标准学时;速录师不少于540标准学时;高级速录师不少于40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速录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速录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速录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速录师职业资格证书1年以上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速录师的教师应具有高级速录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师和具有速录机设备的计算机室。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速录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本职业速录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 取得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速录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速录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速录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 具有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高级速录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速录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速录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具有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封闭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30,每个标准教师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10,且不少于2名考评员。 1.8.5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90min;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为90min。 1.8.6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具有速录设备的计算机室进行。 2.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 2.1.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 职业守则 (1) 遵纪守法, 保守秘密。 (2) 实事求是,讲求时效。 (3) 忠于职守,谦虚谨慎。 (4) 团结协作,爱护设备。 (5) 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6) 服务热情,尊重知识产权。 (7) 钻研业务,不断创新。 2.2基础知识 2.2.1 速录知识 (1) 速录的基本知识。 (2) 速录的应用知识。 (3) 速录机的基本知识。 (4) 速录机的操作及维护基本知识。 2.2.2 现代汉语基础知识 (1) 语音基本知识。 (2) 规范汉字的知识。 (3) 词汇的规范使用知识。 (4) 标点符号的使用知识。 (5) 语法、修辞及相关知识。 2.2.3 计算机基础知识 (1) 计算机基本操作知识。 (2) 计算机字处理软件基本知识。 (3) 电子文本及一般应用文本的编辑、排版、校对知识。 (4) 网络操作基本知识。 (5) 相关设备使用知识。 2.2.4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 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知识。 (2) 知识产权法的相关知识。 3.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速录员、速录师和高级速录师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